|
|
|
因小事生恨 老汉欲杀死前妻后自杀
发布时间:2011-11-11 15:26: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敏 饶健平)
离婚20年心中怨恨仍无法释怀,只因小事竟对前妻起杀心。11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71岁的被告人方名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方名理今年已71岁高龄,与被害人廖某原为夫妻,因感情不合于1989年离婚。离婚后两人所住房屋相距仅约10余米,仍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两人的三儿子方某打算建房,被告人方名理认为方某建房的位置和朝向不利,遂竭力阻止并要求被害人廖某也一起劝阻方某。但廖某并未出面劝阻,且方某也未理会方名理的劝阻。被告人方名理便认为是廖暗中作梗,由此对廖心怀怨恨。 2010年10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方名理到其儿子与廖某共住的住所打电话。因电话出故障无法拨通,被告人方名理便认为是廖某故意锁上不让其打电话,两人因而发生争执。方名理想到三儿子建房的事,顿起杀心,决定要杀死廖某后自杀。于是被告人方名理先用拳击打廖的头部,将她打倒在屋檐下的水沟里后,被告人方名理又用穿着皮鞋的脚踹廖的头部,之后又拿柴刀欲砍廖的头部,因被及时赶到的旁人制止而未遂。被害人廖某经送医院抢救后脱险。经鉴定,廖的伤势为重伤乙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名理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被害人头部连续击打,并欲用柴刀砍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方名理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