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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肆意挑事随意持刀伤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11 15:27: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贵信)   11月1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令确认原告曹云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16581.01元,由被告肖华、周聪伟十日内共同赔偿,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8日晚8时许,被告肖华请被告周聪伟和夏耀峰、罗俊、黄毛等五人在吉水县城九州菜市场门口一餐馆吃晚饭。晚饭后,五人闲逛至街心花园附近时,被告肖华看见张晓生在城管大队门口处,便独自一人过去跟张晓生打招呼。此时,原告曹云与罗小亮在旁边发生争吵。被告肖华听见他们争吵,认为曹云口气大,心生不服,便回到九州菜市场一餐饮店内拿了一把菜刀回到曹云身边,朝曹云背部砍了两刀。曹云被砍后,与其司机钱斌欲夺被告肖华手中的菜刀,并追逃跑的肖华。被告周聪伟和夏耀峰、罗俊、黄毛看见曹云、钱斌追肖华,也从餐饮店拿刀追砍曹云和钱斌。曹云在追赶中摔倒,被告肖华、周聪伟和夏耀峰、罗俊、黄毛等人围上后用刀将曹云砍伤,之后逃离现场。原告曹云被砍伤后,先后在吉水县人民医院和南昌、上海二地医院住院治疗,在吉水县人民医院共住院108天,用去医疗费19687.34元。2011年3月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曹云2010年8月8日外伤为轻伤甲级、七级残、休息时间为八个月。被告肖华、周聪伟于2010年9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1月20日,被告肖华、周聪伟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肖华、周聪伟伙同他人肆意挑起事端,随意持刀砍伤原告曹云致轻伤甲级,造成曹云伤残七级,被告肖华、周聪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认原告曹云请求赔偿的费用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216581.01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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