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安福法院判决首例醉驾案 司机获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1-11-14 10:23: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欧阳燕 杨润生)   酒后驾车不仅是罔顾别人的生命安全,也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11月1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首起醉酒驾驶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艳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刘艳华在安福县横龙镇朋友家吃饭时喝了酒。当晚20时15分许,刘艳华驾驶无牌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搭载肖学星在安福县武功山大道自东向西行驶,在春晖食品批发部路段与倪永华驾驶的正在调头的赣DX6061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刘艳华、肖学星受伤入院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刘艳华血样提取,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艳华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22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经认定,刘艳华、倪永华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刘艳华进行血样抽取和刑事拘留时遭到被告人刘艳华及其家属的阻挠、反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艳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刘艳华进行血样抽取和刑事拘留时遭到阻挠和反抗,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庭审中,被告人刘艳华的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