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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超市砍人 管理疏忽超市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14 13:41: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精神病人进入超市伤害他人,超市工作人员存在疏忽致使砍伤他人被判赔偿。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处被告刘春华及其法定代理人刘伟清赔偿原告张涛2920元,该超市承担2050元的补充责任。

    现年17岁的被告刘春华为精神病人。2011年7月15日,原告张涛在超市购物时,被被告刘春华砍伤,无一人救护,原告张涛忍痛走出超市后医院抢救,花去医药费1500元,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该超市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刘春华事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对于刘春华造成他人损害,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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