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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建房致他人房屋损害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14 13:44: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朝飞)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相邻施工建设方赔偿对方房屋修复损失等费用。

    原告曾孝贤与被告王建兵、付在会两家系隔壁邻居。原告家住房建于1995年10月,坐东向西,石(砖)结构,共两层;被告家住房建于2010年4月,框架结构,共六层,位于原告家住房南侧。两家相邻临街五米墙体原属双方共用,现为原告家使用。在被告即将打六层板之际,原告发现其房屋顶板、墙体及畜圈等多处开裂渗水,地面出现裂口,房屋基础下沉,遂出面阻止被告施工建设。后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打板,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云南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6200元。经鉴定,原告房屋受损原因系被告家建房时,紧贴相邻房基础进行柱基孔深开挖,扰动了原告的房屋基础持力层的稳定状态,以及新建房结构复杂、楼层高、荷载大、自然沉降量大,引发原告房屋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按《鉴定标准》规定,原告房屋损伤程度评定为B级,即“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鉴定意见书后提出了详细的处理方案、修缮加固处理工程量与工程费用计算原则及工程费用计算细目,该房屋修缮加固处理工程费用共计35,168.62元,其中双方相邻临街五米墙体属原告家一半的修复费用为837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复损失、鉴定费及误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二被告在建造住房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即原告住房的安全。二被告在共同修建住房时,造成原告住房损害,已经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房屋损失已经司法鉴定评估,修缮加固处理工程费用共计35,168.62元,除去双方相邻临街五米墙体属被告方一半的修复费用837元,二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34,331.62元及鉴定费用6,200元;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损失5,000元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原告土地和房屋根本没有任何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受法律保护,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由被告王建兵、付在会连带赔偿原告曾孝贤房屋修缮加固处理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40,531.62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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