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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分担 无证驾驶限额内亦全赔
发布时间:2011-11-14 15:57: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泉军 康宽梁)   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尽管对方具有过错依交警认定要分担责任,但在赔偿损失时仍能由无证驾驶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全赔。11月14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日,原告骑女式自行车由东往西行经万安县城电站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告林和生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西往东直行时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原、被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事发后,原告入万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行清创缝合术。住院治疗6天,共花费医疗费2665.12元。2010年11月3日原告至万安县人民医院眼科门诊治疗,眼眶CT显示: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并上颌窦积血可能,眼科门诊诊断为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球后退、左眼睑裂伤,共支出门诊医疗费732.76元。2011年3月10日经万安县阳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伤残十级,误工损失日评定为9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600元。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虽负同等责任,因被告未依法缴纳机动车交强险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项下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41221.9元,由被告林和生全额承担;交强险之外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300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的3000元医疗费,被告共应赔偿38521.9元。被告辩称在医保范围内已核报的医疗费应予核减,但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其辩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综上,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和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桂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8521.9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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