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箭)
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误工费、交通费6089.3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所有的赣DC3558号货车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1年3月21日12时13分许,郭云驾驶赣DC3558号货车行至105国道2038KM+200M倒车掉头时与骑自行车的袁祖树相撞,造成袁祖树死亡、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郭云负事故全责。事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原告与受害人家属就该事故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即由本案原告赔偿死者袁祖树(农民、农业家庭户口、1944年9月9日生)家属各项费用169700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5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向原告理赔理赔了部分款项,计81021.19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足额理赔,要求被告在该肇事车赣DC3558投保的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再赔付误工费3839.32元、交通费2250元、精神抚慰金45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肇事车赣DC3558元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该车在保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该车保险人,理应按交强险保险合同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付。至于精神抚慰金45000元,原、被告并未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且在该事故中原告司机郭云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郭云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精神抚慰金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