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派争斗互相砍杀 投案自首被处轻刑
发布时间:2011-11-15 11:03: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凌卫根)   两股势力争强斗狠,相互积怨砍杀,其中一方将另一方人员砍杀致死后,投案自首被从轻处罚。11月9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夏星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星与许某、张某、欧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因与刘某等人分属吉水县的两股势力,双方争强斗狠,积怨较深。2009年4月,被告人夏星、许某、张某一方的人为便于报复对方,在吉水县城南租用民房一套,供许某、夏星、张某等人居住,并在吉安市顺达汽车服务公司租用“奇瑞”牌黑色小车一部。4月20日上午,欧某、李某发现刘某在吉水县城碧露轩茶楼,欧某遂打电话通知夏星。在同一租房内的许某、张某得知后伙同夏星乘坐租来的小汽车携带砍刀等凶器在太子酒楼后院内与欧某、李某会合。后由欧某驾驶租来的小汽车搭载夏星、许某、张某等五人来到碧露轩茶楼旁,许某先下车查看,确认刘某仍在茶楼后,便与夏星、张某各持一把砍刀冲进茶楼,朝刘某头部、躯干、四肢等部位乱砍一阵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夏星于2011年6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本案审理期间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62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星明知持刀砍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出于报复,仍和同伙砍人头部等部位十余刀,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辩护人基于以上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