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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币获缓刑 不思悔改再抢劫
发布时间:2011-11-15 11:12: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震 赵帅)
被告人许先宏曾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期间,许先宏不思悔改心生邪念半路抢劫,又一次站在了被告人席上。近日,睢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
2011年6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许先宏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睢宁县睢城镇长青村嘉禾面粉厂东100米处时,遇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张某,被告人许先宏为劫取财物,先用摩托车逼挤被害人张某致其倒地,后用脚踹等暴力方法将被害人诺基亚手机及手机耳机、提包内少量现金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43元。 睢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先宏采取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许先宏有作案前科,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先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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