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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上拦劫过往船只 “渔民”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1-11-15 14:44: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兴农)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见付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0年6月29日早晨,被告人朱见付伙同其他四人(均已判刑),携带刀具,长矛等凶器,驾驶一条借来的渔船到鄱阳湖鄱阳县境内的瓢山附近水域伺机拦劫过往船只。当日9时许,被害人涂某一家三口驾船经过该水域时,被朱见付等人驾船拦住。被告人等人当即窜上被害人的木船,并对涂某夫妇进行殴打、威胁,当场劫得现金4000余元人民币及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切得的财物被被告人等人在驾船回家途中瓜分。经鉴定,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856.88元。 另查明,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朱见付到鄱阳县公安局水上分局投案。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5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见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从作用大小来看,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代为退赃5000元,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预缴罚金一万元,应予以认可。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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