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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写真照片被擅用起诉影楼索赔获准
发布时间:2011-11-15 15:19: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一波 邓联墩 黎志群)   2011年11月15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肖像权纠纷案,由被告赵英赔偿原告肖微精神抚慰金4000元。

    肖微于2011年2月17日到赵英经营的某时尚摄影馆处报名拍摄艺术照,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付款。2月20日该摄影馆为原告拍摄了一系列艺术照。2011年4月底,肖微在赣州城区最繁华的文清路逛街时发现,一些人在发放广告宣传册,广告宣传画册中印有她的写真照片(包括原告的三点式裸露照片)。为此肖微多次找摄影馆协商解决此事。可是赵英不予理会。肖微遂诉至章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并在《赣州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赵英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时收回广告宣传画册,并向原告道歉。同时,赵英也认为宣传画册表现的是原告最美的一面,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赵英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原告肖微也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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