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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牧区家庭纠纷及妇女权益保障问题
作者:白音淖尔 发布时间:2011-11-15 15:51:05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家庭成员之间和谐共处不仅仅对其家庭每个成员有着现实意义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都有着深层次的意义。近年来,基层地区各类民事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呈现了逐渐增多的趋势。这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妇女权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等各方面带来了诸多难题。探究其原因,婚姻家庭纠纷而言,由多方面的因素引发的以外就牧区而言,笔者认为广大牧民群众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逐渐转变、传统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变、长年遗留的家庭暴力、熏酒等生活恶习等几个主要因素促成了上述婚姻家庭矛盾日渐增多的现象。下面笔者通过对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07年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简单分析,就特定地区范围内引发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解决的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基层牧区所引发的婚姻纠纷的特点 1、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年龄普遍较低。 2007年法院受理的60件离婚案件80%以上当事人的结婚年龄不到24岁,结婚年龄19—20中间的女性也占一部分。就中国而言,不管是牧区还是农区由于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有早婚的习俗。尤其农业地区的结婚年龄比牧区还早。基层地区青年结婚普遍较早的原因首先是,传统的“早婚早育”等传统观念还未完全改变。其次是随着社会意识形态的逐渐开放和日渐自由,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重视程度比起以前渐渐淡薄。对很多年轻人而言,在观念上都能接受结婚、离婚、再婚等现象。尤其在年轻人中间离婚、再婚不在是一件所规避的话题。因此,往往出现草率结婚的现象。 因结婚年龄过早,男女双方对婚姻,从道德和法律等层面理解得不够深,所以婚姻生活当中缺少了解,相互难当婚姻的责任。随着共同生活中矛盾的增多,随着年龄的增长,婚姻双方对自己的婚姻、对彼此逐渐有新认识的时候,婚姻家庭也就走到了破碎的边缘。 2、家庭暴力和熏酒是引发婚姻家庭纠的祸根之一。 我院2007年审理的60件离婚案件当中44件离婚案件是由家庭暴力和熏酒引发。占全年离婚案件总数的74%。再一个问题就是,不是每个存在家庭暴力和熏酒恶习的家庭都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有相同原因的家庭到底有多少未进行统计。在上述60件中因家庭暴力和熏酒进行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原告都是女方,家庭暴力延续的时间大概都在两年之久或两年以上,并且女方一般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观察这些案件,得出的结论是:家庭暴力和熏酒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不喝酒,神志清醒时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很少。酒和家庭暴力相互关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很多基层地区仍保留着重男轻女、忽视女性权益的传统恶习。 其次,基层牧区地区延续过来的熏酒、过多饮酒的习惯仍未完全改变,因此因饮酒而身心出现障碍、性格变得孤僻暴躁而对家庭生活带来不幸的人目前还有。很多人都知道酒后打骂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不允许,但因身边这种事例太多见,所以一般人都习以为常。家庭暴力不是人的先天遗传,更何况随着法律的健全,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而逐渐消失。有些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是在周围人、周围家庭的影响下在家庭矛盾激化时效仿其他人实施家庭暴力,久而久之就有了实施家庭暴力的“习惯”。 在其次,基层地方有不少的群众未完全看清家庭暴力的本质,不认为实施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家庭暴力成了人人皆知的“调试家庭矛盾”的一种手段。就防止家庭暴力而言,我们可以借鉴蒙古国所采取的政策。为了解决饮酒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隐患,蒙古国专门出台了忌酒方面的法令和及时应对熏酒人的适当的强制性措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虽然我们的周围没有这例规定和措施,但是我们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等机关提出可在特定的地区范围内实施的酒水管制方面的议案。对长期熏酒给家庭、亲人造成损害的人我们可以提出采取适当的强制性措施或惩戒措施的法律议案。 3、生活条件相对贫困或相对差的家庭的离婚率高。 2007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当中50%以上的家庭的生活条件贫困或相对差。牧民和无固定职业者的离婚率较高。 很多家庭在离婚时没有家庭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或有极少数的牛、羊和蒙古包。很多家庭离婚时离婚双方分担的家庭外债都在万元以上或几万元。由此看来,实际生活条件的贫富差异对夫妻双方婚姻的影响不容忽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因物价的猛涨、消费市场的日渐多元化等原因,给基层牧民群众或无固定职业的家庭带来了新的压力。因牧业生产季节性强,再加上近年来牧区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牧民们的收入普遍减少。依靠传统牧业生产方式所得到的收入远远不能满足日渐增长的物价消费需求。因此对广大牧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多无形中的不便。再加上,有些家庭,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染上了喝酒、赌博等恶习,收入、支出失去了平衡,更严重的是借变相高利贷或者以羊作为抵债物,显失公平的向别人借钱。因以上种种原因,在牧区有不少家庭的生活境况已远远不如了以前。因生活压力所迫,夫妻之间的矛盾日渐增多,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对别的方面双方的意见出现很多分歧,渐渐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慢慢使婚姻走到离婚的边缘。 4、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遭受着严重的侵害 女性作为一个家庭的半边天,对于家庭的生产生活、教育子女等方面的贡献都不亚于男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在实际的生活当中由于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社会环境、男女两性先天的生理、心理差异等原因导致,在家庭共同生活当中女方往往处于劣势。我院去年共受理的60件离婚案件当中55件案件的原告都是女方。离婚原因除了少数的几例案件外大体上都是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是熏酒致家庭和亲人不顾而起诉离婚。由此看来,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里,女性一般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观察上述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家庭,家庭暴力都持续了两年以上。由于长期的家庭暴力,很多女性在生理、心理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这些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而且就家庭暴力所持续的时间、对女方所造成的侵害等方面,如果受害方在每受到家庭暴力时都保留证据的话,某些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都有可能构成“虐待罪”。很多人不是刚建立家庭时就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习惯,家庭生活当中由于某种原因第一次出现了家庭暴力事件,此种行为会在共同生活当中继续下去。 二、就牧区婚姻家庭纠纷的几点意见 1、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力度 应根据牧区生活实际更加广泛的宣传婚姻家庭、家庭暴力、抚养、扶养等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应进一步加强关于婚姻家庭、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工作,在宣传的力度、范围上下功夫。从现在我国的国情来说,基层地区的法治发展水平低,法治意识有待于提高。从基层牧区的特殊情况而言,由于广大牧民从事游牧生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很多牧民的生产生活地点远离中心城市,不能及时接受最新的文化知识、最新的法律法规,不能随时随地的进城参加各种各样的法律宣传等活动。这些客观原因阻碍了基层牧区法治水平的提高。对很多牧民而言,其家庭生活中发生各种矛盾纠纷,但是不能及时得到咨询和救助。在其纠纷恶化到一定程度自力救济不足以平息纠纷时才去找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方面的帮助。在基层牧区家庭暴力是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只不过是每个家庭有轻重之别而已。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每出现家庭暴力之后都能到相关部门报案。 因此,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在现有法制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下功夫从面到点,认真细致的,争取挨家挨户的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广大干警,成立专门的、职权分明的法治宣传小组,分工负责,让法制宣传的清风吹到放羊点、蒙古包。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同时,向广大牧民宣传如何应对家庭暴力、如何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对发生的家庭暴力采取哪些及时的救济措施。这样一来,能够提高牧民法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通过与牧民群众面对面地交谈,能够知道广大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还存在哪些需要我们帮助的比较棘手的问题,以便对我们以后的工作做好准备。 定期的举办有嘎查、社区、苏木参加的大小范围的法律知识竞赛等。在宣传法律法规的同时能够带动群众的学法、用法的热情。 2、在苏木、镇等人口较多的地方开设专门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机构 婚姻家庭纠纷、家庭暴力、草牧场用益物权纠纷是基层牧区最普遍存在的民事纠纷。但是现阶段还没有专门针对这些纠纷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虽然目前在旗县级的地方有专门的法律服务所、零星分散的律师事务所,但是其规模、人员素质、专业性远远不能满足日渐增多的基层牧区各类纠纷。就我国的状况而言,人口众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专业性较强的针对某个领域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专门性人才逐渐增多。因此,针对基层牧区离婚纠纷、家庭暴力频繁出现的情况,根据人口聚集的情况、综合考虑交通等方面的因素,在某些地方可以开设专门的婚姻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机构。以低廉的报酬和价格给基层牧区的群众提供调解、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进行诉讼等法律服务。 3、基于地方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防止家庭暴力的各类措施和方法。 我国《婚姻家庭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虽然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有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予以制止,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实施起来操作性不强。再一个是很多执法者对于家庭暴力持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大多都以训诫、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不能从根源上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因为家庭暴力不是其他人身伤害方面的民事案件,一般不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且取证特别难,可是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压力和带来的身心健康方面的后患是无法挽回的。针对家庭暴力频繁出现的情况,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嘎查委员会、边防派出所等机构开设有专门人负责的24小时的家庭暴力举报电话。在家庭暴力出现时及时予以制止保护受害者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有效的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有法可依的对其违法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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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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