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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房屋无合法手续 法院调解自愿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1-11-16 14:18: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贵信)
11月1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在建的位于吉水县城水南背新村9号至14号地段的1号楼第五层第三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出售给被告,总价款为约18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合同订立当天预付购房款30000元,在2010年2月11日预付房款18000元,在2010年4月19日预付房款32000元,合计80000元整。现因该房屋无法取得合法手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双方就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在2009年9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曾参清同意将被告宋俊霞预付的8万元购房款返还给被告,并同意赔偿被告损失3万元,合计人民币11万元,原告保证在2011年11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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