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谢燕临 李伦军)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审结了一起36名股东诉潜江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原告许栋等36名股东的诉请依法获法院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潜江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系2000年11月由原某单位改制成立,原单位36名职工经改制成为该新公司股东,出资额均为2704元。但被告潜江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今,未召开股东大会,未进行利润分配,亦未向股东公布公司财务报告。2011年6月22日,36名股东推选许栋等五名代表人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公司未提供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股东查阅,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亦未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只提供了2003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资产负债表。许栋等36名股东遂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并复制2004年1月1日以来的被告潜江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一项固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原告许栋等36名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被告潜江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潜江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有义务向原告股东提供相关信息。法院遂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许栋等36名股东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