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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工作成效显著
作者:刘丽萍 佘卫刚   发布时间:2011-11-16 16:36:52


    为了更好地解决广西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三大类民事案件之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该院积极创新道路交通事故“五位一体”一站式服务新机制,于2011年6月在梧州市率先成立交通巡回法庭,并于同年8月将该庭办公地点迁至市交警大队,成为梧州市首个驻交警、规范化管理的交通巡回专业法庭。

    该交通巡回法庭成立后,统一受理、巡回审判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根据该类案件特点和规律,开展针对性、专业性、规范性的司法审判工作,切实践行“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和谐”的十字方针,及时化解化解矛盾纠纷,成效显著。

    一、能动司法,搭建“联动司法”平台合力解纠纷

    针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反悔率高、交警部门行政调解协议缺少强制执行力等情况,交通巡回法庭应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之需,提前介入矛盾调解程序,正确引导当事人首选非诉调解解决纠纷、实事求是提出诉求、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为促使交通事故纠纷更好、更快、更和谐地解决,交通巡回法庭及时、依法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解决当事人对调解效力的后顾之忧。例如在该庭成立初期,一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即见证了交通巡回法庭“五位一体”一站式服务新机制的成效。邝某驾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市区与行人黎某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受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无法接受痛失亲人的事实,大群人情绪激昂、以剑拔驽张之势涌进交警事故处理中队。家属带着对立、偏激情绪,争吵闹事;肇事方对巨额赔款束手无策;保险理赔流程繁杂一时无法赔付。受害人方担心肇事方借口回家筹款一走了之,要把肇事司机扣为人质。经交警与该庭法官共同向受害方辩法析理、做心理抚慰工作,亲切答答其疑惑。最终,受害人亲属与肇事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交通巡回法庭当即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该起纠纷便在一个平和、理性、温馨的环境中得以又好又快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该案只是交通巡回法庭“五位一体”一站式服务新机制调处案件中的一个,类此案件,举不胜数。

    通过创建上述与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搭建的“无缝对接”工作平台,合力解纠纷,大大地提高了交警部门行政及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当事人间协议的执行率。从2011年8月25日至今,全市发生交通事故案件468起,除51起案件涉诉外,其余372起均在交警、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合力下成功调解结案,调解成功率高达89.1%。

    二、便民司法,为群众提供更加简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对群众来说,当纠纷缠身、焦头烂额之际,其最大期望莫过于能以成本更经济、操作更方便、速度更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法官,交通巡回法庭从设立之日起,即着手打造便民诉讼网络、创新执行程序、简化理赔方式,实行立案审查、材料收转、立案调解、司法救助、判后答疑以及接访导诉一体的“一站式”贴心服务,尽最大可能地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无缝对接”简化立、审、执程序。岑溪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进驻交警队后,倡导当事人首选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可直接到法庭起诉。而交通巡回法庭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格式化诉状”,大大简化了手续,并承诺即刻立案、即刻调查、即刻审判,避免当事人往返于交警部门与法院之间,真正做到了快处、快调、快赔、快结。该庭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80%以上在25天以内结案,一改以往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程序繁琐、调解率低、理赔困难的不利局面。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加快缓、减、免诉讼费审批时间,该庭积极与司法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法律援助联动机制。执行中,该庭严格施行执行告知制度、申请立案免收申请执行费制度、亲善接待及时解答当事人疑惑制度及执行案件进度通报等制度,收到线索立即出警,从未延误执行时机。上述举措实现了司法的便利、高效、当事人满意的三重优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依法大胆适用先予执行程序救助事故伤亡人员。先予执行制度作为一种危急救助制度指法院在终局裁判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在以往的民事审判实务中,多数法官因怕案件是非尚未审理清楚即擅用先予执行可能引起不必要麻烦而很少适用,结果等案件裁判清楚,很多损失扩大化,以致旧的纠纷尚未解决,新的矛盾再次发生。为避免类似情况,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特点,本着人本情怀,交通巡回法庭对交通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等情况的案件,在受理案件后,经初审确定情况属实的,即刻裁定保险公司或肇事方先予支付一定抢救费或医疗费,避免因案件处理而耽误受害人最佳治疗时机而导致损失扩大。此举同时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创造了平和、理性的氛围,得到当事人一致称赞。

    (三)简化伤残当事人定残手续与程序。鉴于以往事故受害人身体遭受伤残后,往往还要拖着残体奔波于鉴定机构与法院之间。若单方在诉前鉴定,诉中对方定会对鉴定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为一个伤残鉴定要多次奔走、付费,既费力、费钱,更费时。针对这种情况,交通巡回庭于案件受理后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协商,做好当事人释明工作,并备置上级法院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引导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既确保了司法公正性,又将程序简易化,大大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三、亲情司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积极、热情地接受当事人来访,为当事人答疑解惑。突发的交通事故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幸的,更不幸的是发生事故后纠结于漫长的治疗、索赔之中以及困惑、无助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煎熬,故处理中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为了让当事人能够尽快从事故的阴霾中走出来,交通巡回法庭负责人刘丽萍亲率领全庭干警坚持每天提前着装上岗,及时、积极、热情待来庭当事人。对待当事人、来访者做到笑脸相迎、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解答问题清晰、准确,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热心解答他们的疑惑。直至当事人满意、信服地离开,还会彼此记下联系电话,便于当事人咨询有关情况及法官对案件进行事后追踪回访。工作中,坚决对冷、横、硬、推、唬等一切不良作风说“不”。

    (二)倾力打造调解基础,力争以各种便捷和谐方式结案。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几乎全与保险公司相关,而保险公司在理赔上不积极、不主动、不配合的状况,岑溪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与交警部门联合召开了各保险公司负责人的座谈会,听取了保险公司声音,为保险公司答疑,并就实践中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规范,与保险公司达成共识,让保险公司心悦诚服地积极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中来,为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如在一起涉及江西高安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案中,涉案标的达80多万,当事人就赔偿标准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按往常审判实践,此类案件几乎没有调解基础。经主办人多次阅卷,终于发现肇事方在证据链方面存在瑕疵,即以此作为调解切入点,对当事人辩法析理,剖析判决结案的利与弊,终使其心悦诚服地以折衷的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当原告接过40多万的赔款时,热泪盈眶地说:“真没想到,法院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给我们一个慰藉,还亡灵的一个公道。”

    (三)灵活诉讼保全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利。本市地处欠发达地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多经济困难,发生事故后,往往因无法提供担保而痛失对肇事车辆申请查封的权利。而一些肇事车辆作为车主的主要谋生工具,如长期扣押则对车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化。从利于生产、生活及理赔的角度出发,岑溪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开创了车辆户籍查封制度,既避免了车辆停运的损失,又为日后理赔执行提供了保障。交通巡回法庭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当事人申请,区别对肇事车辆进行扣押或户籍查封,灵活做好肇事车辆扣押、保全衔接工作,及时收集证据,为案件准确审理和顺利执行奠定基础,确保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交通巡回法庭自6月份成立以来,短短四个月共受理交通事故损赔案102件。未进驻市交警大队前两个月受理了60件,进驻后的两个月受理了42件,对比进驻后的涉诉案下降了30%。案件审结89件(1-10月审结243件),结案率为87.25%,同比提高了12.6%,调撤结案27件,调撤率达31%,当庭宣判率82%,同比提高了43.6%,司法确认21件,诉前调解24件,指导、参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案件42件,调解成功率达100%。对调解不成案件快审快结,80%以上案件在结案周期短于20天,呈现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调解、当事人服判率高、履行率高、上诉维持率高的良好态势。

    交通巡回法庭负责人刘丽萍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交通巡回法庭与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有机衔接、密切协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机制,发扬岑溪法院“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和谐”的司法作风,为平安和谐新岑溪再添精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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