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春兰)
2011年11月1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支付原告徐伟12万元,剩余赔偿款407748.9元,原告徐伟自负50%,其余赔偿款的50%由被告许森根负担,但原告徐伟自愿表示放弃。
法院查明,2011年5月11日18时50分,原告徐伟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丰城方向经龙津大道返回曲江镇,行至花园酒店路口左转弯,对面而来的被告许森根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两车在道路右边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徐伟、被告许森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徐伟无证驾车转弯未注意让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许森根无证驾车,行车车速过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徐伟呈植物人状态,已构成一级伤残。肇事二轮摩托车系被告许森根所有,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认为,原告徐伟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许森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许森根造成原告徐伟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徐伟表示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赔偿金额予以放弃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