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96205元。
2011年1月27日,陈习旺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龙陵方向沿国道320线驶往保山方向,9时43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320线K3491+800米处左转弯时,与由保山沿国道320线驶往龙陵方向的杨贵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厢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相撞,陈习旺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杨贵华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之后,经龙陵县交警大队调解未果,死者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贵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56506元。依被告杨贵华提出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杨贵华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贵华在该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造成陈习旺在事故中死亡,给死者家属造成了较大损失和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杨贵华驾驶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赔偿数额没有超过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96205元,同时判令被告杨贵华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