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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的成因及其对策
作者:郭桂芝 刘凯升   发布时间:2011-11-18 11:32:44


    案例A:梁某(农村户口)系义务帮工,在帮助朋友甲安装空调的过程中,因未穿绝缘胶鞋,不慎被电击身亡。梁某家属将甲及甲之雇主、甲雇主的公司、安装空调的房东、房东所请电工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索赔60多万。在诉讼过程中,梁某家属听见被告律师辩论意见认为梁某是农村户口,应当采用农村赔偿标准后,隔三差五来法院吵闹并给主审法官施压:如果法院胆敢按农村标准判决,则将死者尸体抬至区政府大闹。

    案例B:2010年7月3日,刚读大学一年级的小胡勤工俭学,来到雇主尹某承包的MZ集团工地上从事钢筋绑扎工作,未想第二天小胡便因高温中暑至重度昏迷,经送医院抢救虽挽回性命,但造成严重脑损伤,经鉴定为伤残二级。小胡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遂列尹某和MZ集团为被告,诉请两被告连带赔偿小胡各项损失高达98万元,后续治疗费待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小胡隐瞒了自己身患乙肝大三阳的事实)。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承担35%的责任。原告家属表示不符判决,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表示要到中级法院去“睡觉”。

    (在案例AB中,原告都存在向法官威胁、施压的情况,都存在表示要大闹法院、政府的决心,不论判决结果如何都表示要上诉到底,即使二审下来也要上访到底。笔者把这归纳为“恐吓、威慑的自力救济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体现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连年递增,这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有部分当事人基于种种不同的目的,以维权的名义,采用过激的手段、行为诉至法院以期获得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请,甚至有的当事人因为自己的维权行为太过激烈、维权诉求太不靠谱而被法院判决承担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超出了正当维权的范畴,属于过度维权,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也将自己折腾得“遍体鳞伤”。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过度维权。笔者基于“权利”的法理学理论,认为“过度维权”是指当事人具有权利受损的实质,在正常诉讼途径过程中采取威胁、大闹等极端行为,诉请大大(至少是2倍以上)超出受损之利益的一种诉讼行为。这里有两个评判标准:一、手段和行为是否合理;二、诉请和受损之比例是否合理。用通俗的话说不合理的就是“狮子大开口”、“瞎闹”。

    过度维权的成因与当前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有关系,具体原因有:一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市场经济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完善,有些制度是空白,有些制度有漏洞,有限制度弹性大;三是解决纠纷的模式没有落实法治理念,上访现象严重、无序,造成法院“终审不终”。当事人往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从侧面助长了一些当事人过度维权;四是部分不良律师充当了掮客的不光彩角色,鼓励当事人过度维权;

    针对维权过度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引入并完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将纠纷化解的方式从法院的一元化解决模式变成行政机关裁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专业机构和解等多元解决机制;

    (2)提升法院立案信访接待中心诉前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效率,积极引导当事人诉讼,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求有充分、正确、清晰的认识;

    (3)法院主动邀请媒体扩大诉讼方式宣传教育,引导在法院之外准备诉讼的当事人合法、合理维权;

    (4)打击虚假、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相关“恶意诉讼”的惩罚措施;

    (5)法院与司法局携手联合构建法官、律师廉洁执业的环境,减少掮客律师鼓励当事人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6)法院内部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使法院的公平、正义经得起公民的检验,从而达到当事人尊重法院裁判的目的。

    笔者认为,当前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但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略懂一面,仅仅简单理解了属于自身权利的一方面,而对权利包含的丰富法律内涵却缺乏全面理解,更对自己的义务漠不关心。法理学上的“权利”作为法律术语本身就包含正当、合法及理性之意,权利本身具有诚实信用及禁止滥用的双重属性,一旦超出正当行使权利的边界,就可能构成过当、过度维权甚至滥用权利。严重的甚至构成敲诈勒索罪触犯刑法。过度维权行为严重扰乱其它当事人正当维权的法律秩序,这是值得当事人、律师、法院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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