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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被砸伤诉赔偿 三方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18 14:00: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无资质承包工程,施工中腿被雇员砸伤,诉请法院要求赔偿。11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雇员罗斯奎、彭靖程及工程发包人罗盛辉各赔偿曾满莹经济损失1.5万元。

    2000年12月,罗盛辉在明知曾传莹无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房屋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曾满莹施工。随后,曾满莹在该房屋的施工过程中雇用民工罗斯奎、彭靖程抬石片,结果罗斯奎、彭靖程在抬石片的过程中,由于工作租心太意将抬着的石片从铁丝架上掉下,石片正砸在工地上施工的曾满莹的左腿,致使曾满莹的左腿左胫骨下断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其伤残等经济损失核定为6万元。曾满莹受伤后,罗斯奎、彭靖程以自己是受曾满莹所雇用,在工地上给曾满莹干活,过失造成曾满莹受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曾满莹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斯奎、彭靖程、罗盛辉共同赔偿因腿被砸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满莹受伤是被告罗斯奎、彭靖程的过失所致,罗斯奎、彭靖程是致伤原告曾满莹的直接侵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罗展盛明知原告曾满莹无资质仍将自已的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曾满莹,致使原告曾传莹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也有过错,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曾满莹无资质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疏于自身安全,存在过失,相应可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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