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由于事故后原告方不修理受损的车辆,不能提交车辆损失的证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相关方面的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2日,兰家金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与杨仙美驾驶的电动摩托车(车主为李正龙)相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兰家金将杨仙美送往龙陵县人民医院治疗,支付了治疗、诊断费。同日,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兰家金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双方为修理被损摩托车发生争议,导致该摩托车至今未得到修理。李正龙和杨仙美多次与兰家金协商解决但未果,原告方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衣物损失费和摩托车损失费及杨仙美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8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被告兰家金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所以,对原告主张的衣物损失费、摩托车损失费和杨仙美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因摩托车未能修理给原告带来损失,由于双方都存在过错,双方都应当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法院于是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因延误摩托车修理带来的误工损失795元,驳回了原、被告的其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