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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一名抢劫犯和一毒贩今日伏法
发布时间:2011-11-18 14:59: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11月18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对犯抢劫罪的罪犯张清军和犯贩卖毒品罪的罪犯余献伟执行了死刑。
2008年12月21日上午,罪犯张清军窜到广东省乐昌市九峰镇遑洞村村民黄某家中,见黄某家中无人,便翻找黄某家中的财物,被回家的黄某看见,黄某便大声叫喊抓小偷,并抱住张清军不放。二人在打斗过程中,张清军捡起一根木棍猛击黄某的头部等部位,致黄某颅脑损伤休克死亡。张清军在黄某家中搜找财物未果后逃离现场。 2010年3月10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张清军死刑,张清军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韶关中院一审判决,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刑事裁定,并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 罪犯余献伟贩卖毒品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韶关市中级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余献伟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余献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并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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