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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 保险公司拒赔并索差欠保险费被驳
发布时间:2011-11-21 09:42: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秦国智)   日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因保险人对约定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未予赔偿,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欠保险费的请求被驳回。

    2009年12月30日,镇雄县远宏摩托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宏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协议》,《财产保险协议》载明,保险财产为镇雄县远宏摩托车有限公司在镇雄县境内销售的所有摩托;保险期限为一年;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盗窃灭失,本公司同意按发票金额扣除折旧后负责赔偿。费率:按照远宏公司实际销售摩托数量进行承保,远宏公司需保证所有销售摩托全部在平安公司投保,每张摩托车盗窃保险费200元。所销售摩托需提供合格证复印件给平安公司备存,销售清单需明确销售摩托车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保险受益人为远宏公司;若有违约,违约方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万元。

    2010年9月9日,远宏公司将已销售的89辆摩托车的销售业务台帐提交给平安公司并交纳保险费费16020元。其中包括成寒冰2010年4月4日向远宏公司购买的一辆红色嘉陵摩托。2010年9月28日晚9点40分左右,该车停放在该县中医院院坝里被盗,被告要求原告赔付成寒冰摩托被盗的保险金,原告未予理赔。被告以此拒绝给付差欠的保险费。

    2011年7月7日,平安公司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远宏公司按销售数量给付差的欠保险费46000元,赔偿违约金50000元。远宏公司辩称,其卖给成寒冰摩托车被盗,平安公司未按约定赔偿被盗摩托车损失,要求解除合同,驳回平安公司的诉讼诉讼请求

    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协议》有效,但远宏公司卖给成寒冰的摩托被盗后,平安公司拒绝理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远宏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平安公司请求远宏公司给付差欠的保险费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平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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