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箭)
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在交强险投保限额内赔偿原告曾平礼各项经济损失33966元;被告陈高秋应赔偿原告曾平礼各项经济损失3502元。
2010年8月13日,曾平礼驾驶赣DP3167号两轮摩托车沿105国道从八都圩镇驶往峡江方向,11时40分许途径105线1881km路段时,遇迎面驶来由陈高秋驾驶的赣D26539号自卸低速货车左转弯,曾平礼急刹车时倒在公路上,造成赣DP3167号车受损及曾平礼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曾平礼、陈高秋负事故同等责任。曾平礼受伤后,花费治疗费9734元,且经鉴定为十(X)级伤残,休息时间为七个月。另查明,陈高秋为赣D26539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于被告陈高秋未主动赔付,保险公司也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陈高秋的赣D26539号车并未与曾平礼的赣DP3167号摩托车相撞而拒赔。
法院认为,原告曾平礼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遇迎面驶来的由被告陈高秋驾驶的赣D26539号车左转弯,曾平礼因紧急刹车而倒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综合本起交通事故案情作出了曾平礼、陈高秋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妥,为此可以认定被告陈高秋驾驶的赣D26539号车与本起事故有关联,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予以理赔,被告陈高秋也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