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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自出卖土地被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1-11-21 11:0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被告邹火根将自己在村里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出卖给原告邹美林,这种擅自出卖土地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遂一审判决该转让合同无效;被告邹火根返还原告邹美林3.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7日,被告邹火根与原告邹美林签订土地转让协议,邹火根将自己屋侧的一块土地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邹美林建私房。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邹美林将3.5万元交给邹火根。事后,邹美林得知该块土地没有取得建设部门的建房审批手续,不能作建房之用,便要求邹火根退还已付款。双方因协商未果,原告邹美林遂将被告邹火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被告邹火根在没有依法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建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邹火根因合同取得的钱款应当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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