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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电脑不料被丢失 物流公司照价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21 11:25: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治民 聂芳)   因货物“变”没了,寄件人江西圣新科技有限公司将江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4000元。2011年11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邮寄服务合同作出一审判决:江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赔偿原告圣新科技有限公司电脑损失4000元。

    2011年7月9日,原告公司员工李某将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按照神舟发货规范包装好货物壹件,并无误地填写好收件人信息、内件品名、数量等信息,但未对物品进行保价。货物通过被告江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发往神舟电脑南昌分公司,但一周后货物没有到达,原告通过电话咨询被告才知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货物灭失系因被告的重大过失所致,被告应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被告认为,物流详情单及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上明确约定了“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三倍”,同意赔偿原告60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详情单中注明未保价造成货物损失只赔偿资费的三倍,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相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且被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系不可抗力或原告过错造成的,故应认定货物损失系被告存在重大过失所致,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且《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货物的实际损失400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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