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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超载又超速 致老人死亡多方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21 15:07: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件平)   肇事司机夜间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在发现前方行人时,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一名85周岁的老人当场死亡,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和车辆挂靠单位被判赔偿原告刘保健、刘建民、刘建福、刘美风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2011年3月4日4时25分,潘求光驾驶江西安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A27257中型厢式货车沿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途径东乡县320国道695KM+455M路段时,与前方在公路上行走的行人刘样林发生碰撞,引发造成刘样林当场死亡,赣A27257中型厢式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3月14日,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潘求光驾车时思想麻痹,夜间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上道路行驶,在与对方向来车交会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在发现前方行人时,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行车,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样林在道路上行走时思想麻痹,没有靠公路路边行走,未确保安全,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中,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同时,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划分以及原、被告双方在该案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潘求光对原告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酌定由原告方自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江西安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赣A27257中型厢式货车的挂靠单位,应对被告潘求光支付不能的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赣A27257中型厢式货车交强险的承保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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