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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收款拒付发票 法定义务定当履行
发布时间:2011-11-21 15:18: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颖群 邓飞燕)   某胶厂将厂房维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周建国,在分批支付工程款后周建国拒付税务发票,致使某胶厂无法正常做账。承包方以该款是工资款而不是工程款且某胶厂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需向其出具税务发票为由拒付税务发票。某胶厂多次催要无果下,将承包方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6月,周建国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了某胶厂厂房维修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总费用为214150元。某胶厂陆续向周建国支付了部分款项。2010年1月29日,某胶厂尚欠周建国34600元未付,周建国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胶厂支付余款34600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胶厂提出要求被告开具金额为214150元的税务发票,2010年3月25日,本院判决周建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某胶厂出具金额为214150元的税务发票;某胶厂在收到被告的税务发票之日起3日内支付周建国34600元。后某胶厂上诉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将该院判决第二项变更为某胶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周建国34600元并撤销该院判决的第一项。但是至今,周建国并未向某胶厂出具税务发票,故某胶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承包原告厂房维修工程款214150元出具税务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某胶厂应支付给周建国款项金额共计21415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周建国是承包厂房维修工程,而非某胶厂的职工,某胶厂支付款项应属于工程款,即使如周建国所述是工资款,该款也是劳务工资,而不属于职工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周建国对其应收取原告支付的214150元向原告出具税务发票,故对原告出具税务发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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