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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间重操旧业 一毒贩受审加刑
发布时间:2011-11-21 15:37: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朝飞)   云南省镇雄一毒品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因患病获准暂予监外执行,其却在监外执行期间重操旧业再次贩毒。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贩毒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因再犯贩卖毒品罪刑上加刑,另有两名同案犯同时获刑。

    被告人陈芳,女,出生于1932年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10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3年8月30日因患病获准暂予监外执行。

    2011年5月12日,王老五和张小龙(二人均另案处理)到李莲家中提出购买人民币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吸食,李莲叫在其家中玩耍的王永仙帮忙打电话联系叫人送毒品,经联系送毒品的人未来。李莲遂叫王永仙去找其婆婆陈芳,王永仙遂去找陈芳并告之有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公安机关民警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在陈芳携带毒品海洛因到李莲家中进行交易时,将陈芳、李莲、王永仙等现场抓获,并缴获毒品海洛因0.3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芳、李莲、王永仙明知毒品海洛因系国家违禁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芳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其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暂予监外执行期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芳在原处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对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加上其未执行的刑罚四年十一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合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被告人李莲、王永仙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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