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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一药剂科长受贿10万元领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1-11-22 10:58: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璇)   2011年11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志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周志宏利用担任丰城矿务局一医院药剂科副科长、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药品、医疗耗材采购业务过程中先后17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江西丰城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经民医疗器械经营部、药品供应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志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志宏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退赃了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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