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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引发纠纷 举证不能诉求被驳
发布时间:2011-11-22 11:38: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建凡)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熊华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6年,原告熊华芳与被告李军在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公证,原告熊华芳在公证协议上签字,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6.5万元作价卖给被告李军,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原告熊华芳与被告李永琴(系被告李军的妻子)属养母女关系,原告熊华芳一直没主张要求两被告支付购房款6.5万元权利。2011年原告熊华芳以协议不是其亲自签名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该房屋变卖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熊华芳与被告李军房屋买卖协议且经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李军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和推翻被告提供的公证协议,为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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