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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一经销商赊购饲料拒付余款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1-11-22 14:05: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推销员为助销将饲料赊购经销商出售,货款未按时收回,工资被扣垫付该欠款。推销员将经销商告上法庭。11月2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胡琴桂给付骆海波货款5.6万元。

    骆海波系饲料厂职工。从2008年起负责该厂在遂川县的销售工作,胡琴桂在遂川县城开一饲料店,骆海波在与胡琴桂的业务往来中,李桂奎先后从骆海波手赊购各种饲料共计36.7万元。2000年10月双方结算,除去胡琴桂给付部分货款外,尚欠5.6万元未付,胡琴桂出具一张经欠饲料厂货款5.6万元的欠条。2000年12月,饲料厂要求各推销员对所负责销售的饲料进行结算并清收货款。由于骆海波在对胡琴桂的欠款进行清收时,未能将该欠款及时收回,饲料厂依厂部规定,从骆海波的工资和销售奖中扣除5.6万元,用于垫付归还胡琴桂所欠饲料厂的货款。骆海波工资被扣后,要求胡琴桂给付为其所垫付的欠款时,胡琴桂仍未给付。骆海波则向法院起诉,要求胡琴桂付清所欠货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琴桂所欠饲料厂货款5.6万元未付,双方无争议,法院予以认定。原告骆海波未能及时将被告胡琴桂的欠款收回,饲料厂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5.6万元,用于垫付偿还被告胡琴桂的欠款。原告骆海波在垫付偿还了被告胡琴桂的欠款后,依法取得债权人资格。被告胡琴桂辩称原告骆海波不是适格主体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骆海波诉请要求被告胡琴桂归还所欠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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