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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外乡人收购仔猪 两男子十年后归案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22 15:04: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得知外乡人到本乡收购仔猪很赚钱,就想打劫来发横财。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叶富寿、李建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0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叶富寿得知外乡人会到本乡收购仔猪后,便将此事告知三个朋友,经商议去“搞”外乡人的钱。当晚8时许,被告人叶富寿伙同三个朋友在一桥上将被害人朱某装运仔猪的农用车强行拦下,以朱某收购仔猪抢了他们的生意为由,要朱某下车并赔偿1000元钱。朱某因害怕而不敢下车,叶等人便爬上驾驶室后座,对朱某实施殴打,后被农用车车主等人劝住。此时,被告人李建新骑自行车路经此地,了解被告人叶富寿等人系在向外乡人索要钱财后,亦要朱某拿钱赔偿“损失”。朱某只好向车主借100元给叶某等人,被告人李建新、叶富寿等人认为钱太少,提出卸走朱某10只仔猪作为赔偿,朱某被迫将车上价值1512元的10只仔猪卸给被告人李建新、叶富寿等人。当晚,被告人李建新、叶富寿等人将仔猪用猪笼装好,一起装运到叶的朋友家中,准备出售后分钱。次日,被害人朱某向公安机关报警,10只仔猪被缴获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叶富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7月11日2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被告人李建新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富寿、李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共同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富寿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新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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