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隆瑾)
11月2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陈东损失6万元,并返还给被告刘明垫付的赔偿款6万元。
2010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刘明驾驶桑塔纳小轿车将原告陈东撞倒,造成原告陈东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刘明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陈东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先后对其进行了两次手术。经鉴定,原告陈东为10级伤残。本起事故共给原告造成了物质和精神损失12万元。被告刘明驾驶的桑塔纳小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事故发生后,刘明已经支付给陈东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原告陈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诉讼中,被告刘明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返还已垫付给原告陈东的赔偿款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明是该事故车辆的合法驾驶人,其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陈东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其所造成的伤害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也未超出保险限额范围。原告陈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