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维国)
2011年11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徐成林、邹明伟赔偿原告熊享珍18133元(扣除徐成林已付的医疗费56014.8元),被告范建国支付给原告熊享珍1059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熊享珍自负。
2010年6月11日,被告范建国将一幢五层楼房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被告徐成林,约定出现意外伤亡事故范建国不承担责任。2010年7月30日,徐成林又将该工程泥工班组劳务承包给无建筑资质被告邹明伟,约定邹明伟应保证足够的熟练工人满足徐成林的工程进度,发生事故在2000元以下由邹明伟处理。原告熊享珍儿媳于2010年8月由被告邹明国雇请,因其有事而由原告熊享珍顶工,被告徐成林、邹明伟作为管理人员知晓而未明确表示反对,同意做泥工小工。2010年11月10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熊享珍在劳动过程中从3米高的楼梯休息台滑下来摔至地面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熊享珍构成八级伤残。被告徐成林支付了医疗费56014.8元。
法院认为,此案中,被告范建国将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徐成林承包,被告徐成林又将泥工分包给被告邹明伟,被告邹明伟雇请原告熊享珍儿媳。被告徐成林、邹明伟作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明知原告熊享珍顶替儿媳做泥工小工而未加以拒绝,仍继续要其做工,应视为承认原告熊享珍的雇员身份。被告徐成林、邹明伟都是雇主,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被告范建国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人员属选任不当,应承担10%的责任。原告熊享珍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不慎摔伤,应自负2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