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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出事故被撞残 法院判决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23 14:44: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对黄正骨诉周东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周东卫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正骨各种损失费人民币113886.06元。

    2010年12月4日晚23时20分,被告周东卫驾驶云M04820号小轿车行驶至320国道线K3502+8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逆向行驶的原告黄正骨驾驶的云MCH39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正骨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正骨被送往芒市创伤骨科医院住院治疗80天,支付住院治疗费、检查费64011.73元,支付交通费390元。住院期间,被告周东卫支付医疗费35135元。原告黄正骨出院后,到芒市创伤骨科医院先后复查五次,支付各种检查费、医药费2988.9元,交通费300元。事故发生当日,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周卫东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正骨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6月9日原告黄正骨到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损失日、后续治疗费鉴定,其结果为: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240天,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支付鉴定费1500元。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费196677.6元。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由被告周卫东承担该案赔偿范围的70%,由原告黄正骨承担该案赔偿范围的30%较为恰当。对原告黄正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经计算本案的医疗费等共计212887.23元。被告周东卫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49021.06元(212887.23×70%=149021.06),扣除被告周东卫已支付的35135元,还需支付113886.06元(149021.06 -35135=113886.06)。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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