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以女友被调戏为由抢劫敲诈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1-23 16:51: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牛志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1998年9月27日中午,被告人牛志生与郭某、陈某(均已判刑)及陈某的女友从桂东县城搭乘客车前往遂川县。客车行驶至遂川路段时,被告人牛志生与郭某、陈某以同车人杨某在与陈某女友同排就坐时被调戏为由,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牛志生在搜杨某身份证时将杨挂在腰间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卸走。之后,郭某与被告人牛志生又将杨某拉到客车最后一排座位上,采取胁迫、搜身手段,劫取杨某现金1000元。当客车行至圩镇停车等客时,被告人牛志生与郭某、陈某将杨某叫到一招待所,在餐厅内采取要挟的方法,逼迫杨某写了一张欠名誉损失费3000元的欠条交给被告人牛志生,被告人牛志生等人要杨某在欠条上写明以其手机作抵押。案发后,被告人牛志生等人即搭车返回桂东县,并将所抢1000元现金用于挥霍。次日,被害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牛志生等人敲诈勒索未遂。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丙级。2011年1月,被告人牛志生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志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取暴力、胁迫、搜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牛志生伙同同案人采取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牛志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牛志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牛志生伙同他人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