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春晓 康青)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无瑕疵的车借给具有驾驶证的人使用,借用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应负责。11月23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对借用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引发的交通事故负担民事责任。
2010年5月13日,被告柳四葆受被告林晓雯邀请驾驶夏力强所有的货车(该车由林晓雯向夏力强所借)送人去乡下吃饭,返回途中与原告李伟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本人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柳四葆未保持安全车速驾驶违章,原告李伟无证驾驶超过报废年限车辆亦属违章行为,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9232元,原告要求被告共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夏力强将合格车辆借给被告林晓雯,被告林晓雯作为借用人有权直接支配、使用该车,车主因失去对车辆的直接支配权无法对车辆有效管理,借车人因此对车辆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因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因车主即被告夏力强对晒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应对交通事故负责;被告林晓雯叫被告柳四葆帮其驾驶车辆,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故本案责任应由被告林晓雯承担。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林晓雯赔偿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由被告夏力强、柳四葆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林晓雯赔偿原告各项损失,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