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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赊货逃跑 签收员工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24 09:10: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简晶晶)
被告吴中明帮个体老板何忠鹏打工,负责从五金商店签字赊购货物,后老板何忠鹏因欠债外逃,五金商店起诉吴中明要求偿还货款。近日,该案已由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五金商店老板黄剑锋与被告吴中明经过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吴中明一直在为个体老板何忠鹏打工,负责原材料的采购。2010年10月10日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吴中明在原告黄剑锋处赊购五金材料共计货款38146元,所有的货单都是被告吴中明签名取货,后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被告拒绝支付货款,认为自己是帮老板赊购货物,应该由何忠鹏支付货款,现在何忠鹏欠债外逃,应该等何忠鹏回来再说。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吴中明受雇于何忠鹏,与何忠鹏属于职务代理关系,但是被告去原告处赊购五金材料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赊购,并不是以何忠鹏的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成立的买卖合同,故原告与何忠鹏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对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故按照相关法律吴中明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被告吴中明欠原告黄剑锋五金材料款38146元,原告黄剑锋自愿要求吴中明支付11240元,余款原告黄剑锋自己承担。于2011年10月1日之前支付6000元,余款2011年12月1日付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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