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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土资源报社总编刘允洲因受贿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1-11-24 09:24:00


原国土资源报社总编刘允洲于北京市一中院受审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佳)   因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接受对方给与的“好处”,已年过半百的中国国土资源报原总编辑、巡视员刘允洲因犯受贿罪,于11月23日上午被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间,刘允洲利用担任中国土地报社社长兼国家土地管理局宣传中心主任、中国国土资源报社社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新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上海地产项目并获得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该项目示范小区的命名提供帮助。他因此收受吴某给予的住房一套。  

    2003年至2004年5月期间,刘允洲利用担任中国国土资源报社总编辑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时代东华公司投资拍摄影视剧提供帮助。他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周某给予的10万元。2007年间,他利用担任中国国土资源报社巡视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浙江省横店圆明新园项目违规拿地提供帮助。他收受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共创共有共富共享委员会主席徐某给予的180万元。

    法院对于刘允洲的辩护人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刘允洲帮助开发商拿地未使用职务便利、在帮助运作横店圆明园项目后负责人徐某给予的款物应属于顾问费、徐某的宝马车也登记在徐的公司名下等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证据考量后均未采纳。而实际刘允洲仅在帮助运作圆明园横店项目批地一项事实上,其只是跟浙江国土资源厅厅长打了个招呼,便收取了180万元的好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允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允洲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缴,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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