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西雷)
11月22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被告人张峰作为受益人,赔偿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张军的父母各项损失29551.4元。
2011年2月2日晚上5点多钟,被告人张峰去好友张某家做客,张军被邀请去陪张峰喝酒。当晚八点多钟酒席结束,张军骑摩托车与张某一起送张峰。三人骑摩托车走到该县堌阳镇黄口村北220国道北侧,在互换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张军被从东往西行驶的一辆深灰色小轿车撞倒,肇事车辆逃逸。张军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军父母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张军在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护送张峰回家;张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送张峰回家路上无视自身安全,造成被车撞伤死亡的后果,对其死亡张军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张峰对张军死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作为受益人应予承担20%的补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峰补偿原告因其子张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96139元(4806.95元/年×20年)、丧葬费13678.5元(27357元/年÷12个月×6个月)、被抚养人抚养费22589.8元(20年×3388.47元÷3人)、鉴定费300元、打印费50元的20%计265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295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