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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火箭作广告元素 宝马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1-11-24 09:49: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代杰 闫金)
日前,北京市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运载火箭研究院)诉被告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运载火箭研究院是CZ-2F运载火箭的主研制单位,是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及其产品——长征火箭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CZ-2F火箭因曾经担任天宫一号、神州八号等发射任务,备受公众瞩目。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2010年第11期(总第136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的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中使用了CZ-2F运载火箭形象,且广告画面中侵权标志的位置、外观、寓意显著。运载火箭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借此图形吸引相关公众注意力,以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平面广告中的广告词有“BMW激情亲历并助推社会的飞速发展”,而CZ-2F火箭有四个助推器,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网站上也有“火箭助推中国腾飞”的宣传语,整个广告创意都涉嫌抄袭。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宝马公司辩称,宝马公司在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宝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任何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本案中所涉及的广告图案的构图及寓意来看,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广告图案时,根本不会去注意火箭图形、特别是火箭上的“中国航天”字样,不会将宝马公司与运载火箭研究院联系起来而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而且,宝马公司在委托设计和使用广告图案过程中,已经在可能的注意力范围内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利用火箭图形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宝马公司也没有必要用火箭图形商标去“淡化”本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宝马”品牌。宝马公司认为,运载火箭研究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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