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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一农机管理局局长受贿18万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1-11-25 08:49: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毛庆明 王晓红)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农委党委副书记兼农机管理局局长王某因单独收受他人财物142500元,并伙同他人共同收受现金35549.81元,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178049.81元,予以追缴。

    自2006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宣州区农机管理局局长期间,宣城等地的多家农机销售商及生产企业为了感谢或希望王某能在农机补贴申请、分配和补贴农机验收入户上提供方便,分配更多的农机补贴资金,或为了增加农机的销售量,逢年过节期间,多次向王某送钱或购物卡。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们送的钱和购物卡共计142500元。

    2010年至2011年,在宣州区农机局为一家保险公司代办农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业务过程中,王某提议并指使他人向该保险公司索要钱款作为农机监理站工作人员的加班费,后领回35549.81元,其个人分得4000元。

    2011年4月13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其妹夫代为退还一农机销售商现金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120000元。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除交代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一农机销售商现金105000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贿赂款额计37500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宣城市宣州区农机管理局局长期间,单独收受他人财物142500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现金35549.8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主动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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