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制衣厂拖欠民工工资不付,经仲裁又认为仲裁裁定双倍支付工资有错。11月2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制衣厂的诉讼请求。
樊新崇于2011年2月6日应聘到制衣厂从事机械修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樊新崇工资为每月1200元。2011年8月25日樊新崇辞职离开,并要求制衣厂结清在厂工作期间的工资时遭制衣厂拒绝。樊新崇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制衣厂支付樊新崇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制衣厂不服认为仲裁裁决要求支付樊新崇双倍工资的裁决有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制衣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制衣厂与被告樊新崇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制衣厂应向樊新崇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和向樊新崇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劳动仲裁裁决正确合法。原告制衣厂诉请要求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制衣厂支付被告樊新崇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讼诉请求,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