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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发生矛盾聚众斗殴 误伤旁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25 11:26: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被告因与工友有矛盾,聚众殴打对方,不料将旁人打伤,伤者遂诉至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6.53元。

    原告杜勇与被告张天武同在一个公司承包的工程中打工,2011年4月3日,被告张天武因工作关系与一个工友李某发生争执,当晚22时,被告邀约另一被告张国毕手持西瓜刀和钢管冲进原告居住的宿舍殴打李某,将李某砍伤,还砍伤了在旁的原告的左手拇指、中指和左额面部。当晚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原告的伤被诊断为左手拇指、中指刀砍伤伴浅表血管损断伤,原告共住院治疗了3天,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627.77元,后来龙陵县龙山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原告因此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527.7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因工作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闯入对方居住的宿舍内殴打对方,并将在旁的原告左手拇指、中指和左额面部砍伤,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但超出法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由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费等共计1156.53元。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在法院的监督下,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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