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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熟男孩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1-11-28 14:47: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明知女孩未满十四周岁,男孩仍留宿过夜与其发生性关系。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郭远,男,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郭远看到年龄相仿的朋友黄某有了女友,就要朋友为他也介绍一个,朋友黄某叫女友便为其介绍了一初一年级的女生刘某(1998年9月30日生)。2011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郭远和朋友黄某等人骑摩托车到学校门口,将刘某接至黄某家中玩,被告人郭远遂将刘留宿过夜。当晚,被告人郭远明知刘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刘某先后发生了二次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郭远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医药费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远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郭远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远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远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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