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个体老板醉酒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伤人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1-11-28 15:23: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有驾照司机应切记的。可一个体老板就是怀抱侥幸的心理要以身试法。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华危险驾驶案。

    2011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曾华在餐馆与家人聚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轿车由南往北行至川江南路路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路边正在买卖水果的康某、王某及王所推的人力板车相撞,造成康某、王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曾华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为醉酒状态。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曾华醉酒驾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华危害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