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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法院多举措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时间:2011-11-28 16:50: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云南省龙陵县境内交通通道较多,交通繁忙,而且全县崇山峻岭,道路起伏较大,有些地方通行条件较差,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增多,交通流量不断增大,导致交通事故不断发生,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压力,为了更加有效合理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化解社会矛盾,龙陵法院不断探索化解矛盾的措施,在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断总结调解方法,坚持全程调解。调解,无疑是解决纠纷最好的办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龙陵法院的法官不断总结调解方法,强化调解技巧,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运用利害分析法、背对背调解法、换位思考法、案例对照法、冷静处理法、联合调解法、心理沟通法、矛盾疏导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上述方法或单独使用,或综合使用,取得了良好的调解结果,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龙陵法院还坚持在案件审理中全程调解,从立案开始即展开调解工作,做到庭前、庭审、庭后,甚至宣判之前仍然不放弃调解,坚持做到全程调解,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将法院功能向前延伸,与交警部门建立交通事故诉调对接机制。龙陵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共同建立交通事故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挂牌成立了交通事故诉调对接工作站,在交警部门挂牌公布了相关业务庭室法官的联系方式,双方还共同发布了《龙陵县交通事故诉调对接工作方案》,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由交警部门根据实际启动,法院指派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法官到诉调对接办公室参与事故调解,积极支持和协助好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对当事人需要司法确认的案件,及时审核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按照司法途径解决。现在,这项工作机制已经成功开展。

    强化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和调解过程中作用。根据规定,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中也鲜有不购买该保险的,有的车主还购买了第三者商业险,并且保险公司的赔付在赔偿中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有保险公司的参与,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在审理此类案件涉及保险公司时,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确保受害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降低受害人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快速平复矛盾纠纷,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重视判后答疑。首先在判决书之后附属判决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使当事人对法官裁定依据一目了然。其次针对当事人对判决和法律有疑问的地方进行释法答疑,用当事人能听懂的语言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证据认定、裁判理由、裁判文书的文意和有关诉讼程序等问题,有效地减少了不必要的上诉、申诉和信访案件,避免矛盾激化。

    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判决得不到履行,不仅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补偿,也会损害司法的权威,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还会增加法院的司法成本。龙陵法院在结案后会根据案情强化督促机制,促使不少当事人主动履行了确定的义务,避免了很多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加大司法救助的强度。交通事故不论对原告还是被告都是意外之祸,许多家庭往往会因一起交通事故陷入赤贫,为了确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龙陵法院不断加大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还将继续增多,而交通条件不可能短时间内得到质的飞跃,交通事故纠纷还会不断出现,人民法院还要不断探索,总结更多解决该类纠纷的措施,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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