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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离现场 自首悔罪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1-11-29 10:50: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11月28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肇事后逃离现场,后投案自首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纵根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20时40分,被告人杨纵根驾驶赣CE2333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在高安市陶瓷基地新街镇大港村新喻家自然村前面路段与邹毅驾驶的赣C50373号两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邹毅当场死亡,被告人杨纵根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1)第2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纵根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纵根亲属已向并向交警大队交纳了20000元赔偿款。 2011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纵根到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纵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杨纵根驾车逃离现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但被告人杨纵根逃逸后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杨纵根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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