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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砣”行骗不成 动手搜身抢劫
发布时间:2011-11-29 14:56: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子弘 董泽涵)   2011年11月28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昌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3月5日9时许,胡昌林伙同黄建明(已判刑)、杨仕新(已判刑)、饶国平(已另案处理)驾车从江西省九江市至瑞昌市,在瑞昌市湓城东路采取“丢砣”诈骗的方式,将被害人曾木莲骗至偏僻处,强行抢走曾木莲一对金耳环。

    2008年3月5日11时许,胡昌林伙同黄建明、杨仕新、饶国平驾车至瑞昌市爱民医院路段,采取“丢砣”诈骗的方式 ,将被害人黎碧英骗至偏僻处,强行抢走黎碧英一对黄金耳环和一枚金戒指。

    一审法院认为,胡昌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关于被告人辩称只是想“丢砣”诈骗,没有想抢劫,也没有实施抢劫;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因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胡昌林与同案犯黄建明伙同在对被害人诈骗不成情况下强行抢走被害人财物,实施了抢劫行为,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犯罪活动是由黄建明提议,被告人亦是黄建明找去入伙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与同案犯黄建明比较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瑞昌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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