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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毒虫”例行检查被抓获刑七个月至六年不等
发布时间:2011-12-02 10:46:40


     光明网讯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振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汤田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怡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振、陈怡然均会吸食毒品。自2011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振、陈怡然因自己吸食毒品及销售毒品之需,由被告人马振与被告人汤田田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汤田田得到信息后便帮其上线“龙哥”(另案处理)销售了冰毒共计68克给被告人马振、陈怡然,被告人马振、陈怡然购买了冰毒后,被告人陈怡然将其中0.9克冰毒分别卖给了何志强、陈俊峰,被告人马振将其中21.8克冰毒分别卖给了艾美华、饶志勇等人,剩余冰毒由被告人马振、陈怡然自己吸食了。2011年4月27日晚,东乡县公安局民警在例行工作检查时,在被告人马振、陈怡然入住的东乡县城东城宾馆302房间内查获4包冰毒(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2.25克。另查明,被告人马振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知道上线被告人汤田田联系后,积极配合并电话联系约定汤田田,于2011年4月28日晚上21时,协助公安机关将汤田田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振单独及伙同被告人陈怡然贩卖毒品22.7余克,其中被告人马振单独贩卖毒品21.8克;被告人汤田田贩卖毒品6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汤田田、陈怡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振积极配合并电话联系约定被告人汤田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汤田田,属立功,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振、汤田田、陈怡然均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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